林木苗木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名称 林木苗木经营许可证核发
依 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林木种、苗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函营字122号
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苗木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苗木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5万元以上;从事苗木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2.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苗木的品种;熟悉苗木分级、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3.具有与经营苗木的种类、数量相应的营业场所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必要的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苗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场所照片及使用证明;3、林木种苗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4、林木种苗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5、资金证明材料;6、可信的担保人或单位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苗木经营许可证审核与发放。由从事苗木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林业局主管部门批准,报林管局主管部门审核,并呈文上报总局主管部门,由总局主管部门核发;(二)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三)审核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用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及生产必须的机械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签署审核意见。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四)审批机关应在接到审核材料后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件;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办理时限 2个月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文件规定
承办处(科)室 林木种子站
苗木检疫证,在运苗的时候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