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
2.3.2 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2.3.3 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宜标注沟(管)内底标高。
2.3.4 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
1 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讫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及交叉点;
2 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
3 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
4 不同水位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