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不属于工伤,公司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员工因私请假期间发生意外,按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病假待遇,非工伤的用人单位不用承担其余责任。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受伤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员工请假期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更不是因工受伤,所以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也就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因工受伤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等。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因工患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余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非法驾驶即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余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畴。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在维护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旧伤复发的情形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法有一条明确指出:员工在上下班正常返还的途中如有出现安全事故,公司应负其责!如在外旅游或做其他事件中发现事故公司则不负其责,如有购买保险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详情请参《2010年劳动法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