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2025-02-25 14: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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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企业间借贷款项,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外,超出金融机构的利率是否可以税前抵扣?以及列支利息支出是否要求在税局备案或者说要向税局准备什么资料才能税前列支?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可以看出:条例对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利息费用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但只要纳税人申报的扣除依据真实、合法,就可以依法直接扣除,不需要在税务局备案或者额外准备其他资料。

回答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回答3:

企业间借款利息只要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且取得合法的票据,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