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期间被辞退应得到的赔偿为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情况如下: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至60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其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即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给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女员工在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休假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中第40、41条规定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女员工要求继续工作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同意其返回岗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若该女员工不愿意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的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辞退员工,如果辞退的话属于非法辞退。如果你选择离开,可以和单位协商,但是用人单位必须给你补偿金,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乘以2,也就是赔偿金。如果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继续留下你,直至哺乳期结束(合同如果在三期内到期,继续延续至哺乳期结束)。
你的生育费、调养费等等。
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