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农村户口、还在原地)能否分土地补偿款?

2024-12-23 0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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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外嫁女(户籍没迁)是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赔偿款的,这个和是否外嫁没有关系。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集体组织分配对象应该为其所有成员,这个成员鉴定的标准为户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关于出嫁女是否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村民资格”标准。

对于配偶为城市居民,但其长期在本村居住并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的“出嫁女”,因其一直生活在农村,也和其他村民一样认真履行了对集体经济组织应尽的义务,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当与相同条件下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第三、制定分配方案,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分配方案是村民行驶自治权的体现,但该自治权不是绝对的,分配方案的形成不仅应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其再内容上也必须合法。

回答3:

回答4:

直接拿上法律条文找见村干部,告诉他们可以不知法律,但不能触犯法律,如果不行,法庭上见。

回答5:

“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村民小组不得以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