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发完了,请查收。
为确保本物业区域内秩序,使所有业主和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都能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本物业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出租
1、业主有权出租房屋,但必须符合本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出租房屋不得用以从事非法活动或危害本物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否则,物业部有权干涉。业主须对出租行为负完全责任。
2、业主出租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共同到物业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3、业主和承租人应就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维修等有关责任做出书面约定,并提供给物业部一份备案。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相关责任的,业主负连带责任。
4、承租人应将个人真实资料提供给物业部,并填写租户登记表,以便物业部联系和更好的提供服务。
5、承租人必须就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本物业各项管理制度做出书面承诺。业主对承租人的违约或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房屋转让
1、业主转让房屋,应提前告知物业部,并在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和受让人一起到物业部就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移交。
2、物业出让人必须将前期遗留问题处理完毕,结清各项费用,或者就有关问题和物业受让人做出书面约定,并提供给物业部一份备案。
3、物业出让人应将《房屋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业主手册等有关资料移交给物业受让人,物业受让人作为新业主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填写住户登记表。
4、物业出让人应就前期已经发生的物业使用行为(包括验房、维修、装修、居住等等)对物业受让人进行移交,物业受让人必须对前期的物业使用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和责任予以承认,并对物业部做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