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指对于犯重罪之人严惩 如严惩“枉法赃”明律规定、一贯以下杖七十 八十贯则绞 ...规定官吏贪污钱财60两以上 枭首示众且对于犯轻罪之人从轻而论 如对于强占 最高可杖处一百 对“占田过限”“欺隐田粮”者“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仅此而已主要是大明之时以加强皇权为主 对于贪赃贿赂等罪严惩不贷 所以这种所指重罪与我们现在所规定的重罪定义有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