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因此交通队一般情况无权扣车,只有检验、鉴定的需要才可以,并且在检验鉴定结束5日内发还。
调解应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10日内双方一同书面申请调解,如一方不愿意就只能诉讼了。
如果对方赔偿能力比较差,并且有可能转移、变卖车辆致使将来执行困难,最好在接到认定书后立即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也可以但只有15天的有效期。财产保全法院一般会要求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