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改为3%。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是税率,法定税率只有17%、13%两档),由原来的6%(生产性企业)、4%(商贸性企业)统一改为3%。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规定如下: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是税率,法定税率只有17%、13%两档),由原来的6%(生产性企业)、4%(商贸性企业)统一改为3%。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可在网上查询增值税的有关政策。
从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改为3%
一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