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医疗保险就诊证。2、出具二甲以上医院批准件(转诊转院单)。3、由就诊医院盖章的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以及出院小结。4、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报销人员有效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