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财产如果分

2024-12-25 22:48:24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1994年2月1日之后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你们之间应该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你父母买的房子一般属于你自己,而不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你们可以直接分开居住,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或者可以直接起诉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若有疑问,欢迎进一步联系,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你爸爸有权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这个你懂的,我不用多说。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你和姐姐都要求和妈妈共同生活,所以从这点出发,你妈妈应该多分得财产。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个案件中你爸爸应该算是过错方,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当然你爸爸在外面有人这个需要证明的。如果真的在外面雨其他女人同居,造成离婚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综上种种,你妈妈肯定能分到较多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