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罪责刑相适应”与“罪刑相适应”究竟哪一个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2024-12-12 14:43:35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罪责刑相适应”是正确的,但也有提“罪行相适应”的。例如张明楷教授的1999年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包括“刑罚一方面要与罪行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举个例子,自首与立功,可以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因而刑事责任程度有所减轻,但并不能说明罪行本身也得到了减轻。因此,刑罚一方面与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的轻重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与犯罪人前后所表现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回答2:

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可以看出是罪和责、刑这2个方面相适应。你第一题给出的答案是正确。
第二题呢,如果是填空的话,我认为应该是犯罪行为,当然你也可以填行为。但是如果较真起来的话,刑罚的轻重有很多考量的因素,恕我吹毛求疵一下,这道题出的不是很好。如有冒犯,请见谅

回答3:

第一题选择ACD是正确的 B项是片面的说法,罪行 刑事责任 刑罚 三者是不能分开的
第二题出的不咋地,不知是谁出的。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之规定,答案不必深究,关键是理解这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