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晚了,不可以的了
按你说的,你是1995年到该单位参加工作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是1999年1月实施的,到你离职的时间共7年,也就是你的单位有为你缴
纳7年社保的义务。
然后你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已经知道公司未按相关规定(比如《劳动
法》第七十二条)给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尤其是在06年你离开单
位时,你因社保问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产生,就应该按照当时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向仲裁委提出仲
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为你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
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
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而你当时并没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
的上述规定,你与原来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远远超过了当时规定的仲
裁时效,超过了法定追溯年限,已经丧失了提起劳动仲裁和追溯的权力。
可以,去你们单位找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