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这笔钱能拿回来吗?

2024-11-24 16: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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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笔债务应该有丈夫个人负担(至少是多半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个人债务,不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你要证明你丈夫的借款,第一是婚前形成的,第二这笔借款他没有用于你们共有房屋的建设而是用于他家庭房屋的建设所以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我想对方是承认这些事实的,如果你要有录像就更好。让他把事实说一遍,否则在法庭他反悔,你就比较麻烦了。 由于对个人债务的认定多半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也有部分法条规定,但与本案似乎不很适用)这笔钱毕竟他是有部分用于你们住房的建设,完全否定(你可以这么主张)为共有财产又说不通,也许法官会支持他用于建设你们房屋部分为共同债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你父亲是借款合同,显然不是赠与。没说,可以不还款)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注意‘原’字,代表不是夫妻生活期间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债务。)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回答2:

这笔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的,即使是你父母的,如果没作约定,可以作为婚后赠予,离婚了你只能拿回一半。

回答3:

离婚后,这笔钱一人一半,因为应该属于负债,共同负担!但是你可以申请评估这套房产的总价值后再分割财产!

回答4:

证据确凿可以要回来,因为是你父母交的钱

回答5:

你们的,你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