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民政部门负责。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最低标准:据统计,到2019年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是5336元,22个脱贫攻坚任务重的省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是4697元/人·年,全国深度贫困县的平均标准为4199元/人·年,“三区三州”所辖县的平均标准是4068元/人·年。
申请条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办理低保是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程序(以山东省为例)一、城镇低保办理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 ②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③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重残人提供重残证明); ④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⑤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校证明; ⑥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⑦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村(居)委会受理受理低保申请,通过入户调查、召开评审小组会,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提出具体意见后,将材料上报镇(街道、园、区)民政所。 3、镇(街道、园、区)民政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镇(街道、园、区)领导在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后上报民政局。 4、民政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根据《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入户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和主要领导签字后,由低保科负责盖章,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委托镇(街道、园、区)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二、农村低保办理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 ②无劳动能力证明 ③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重残人提供重残证明) ④患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⑤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校证明书 ⑥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⑦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 村委会受理低保申请;通过入户调查、召开评审小组会,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采取适当形式,在村务公开栏对申请低保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具体意见后,将材料转交镇(街道、园、区)民政所。 3、镇(街道、园、区)民政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经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5天),镇(街道、园、区)领导在申请材料上签属意见后上报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民政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根据《山东省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入户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由低保科负责盖章,报市财政局,按程序由银行发放低保资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委托镇(街道、园、区)民政所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由民政部门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低保证申请条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
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低保证的发放单位是**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