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