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暂住证需要那些资料?如何办理?

2024-12-26 2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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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需要的资料如下: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2、持当地政府颁发的《婚育证明》;

3、近期一寸黑白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暂住在居民家中,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暂住在单位内部或工地的由雇主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暂住在出租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其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办理:

1、首次办理暂住证免费,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需缴纳20元工本费,暂住证自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发放。

2、居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内,暂住证持有者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则暂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若在功能中止30天内补办签注,则暂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3、有效期在2015年12月31日内的,可以正常使用到有效期结束。有效期超过2015年12月31日的,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住证受理点换领居住证。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暂住证一律作废。

扩展资料:

根据《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的居住登记和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本省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我省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淮安市公安局

回答2:

一、资料: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2、持当地政府颁发的《婚育证明》;

3、近期一寸黑白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暂住在居民家中,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暂住在单位内部或工地的由雇主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暂住在出租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其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二、办理:

1、首次办理暂住证免费,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需缴纳20元工本费,暂住证自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发放。

2、居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月内,暂住证持有者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则暂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若在功能中止30天内补办签注,则暂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3、有效期在2015年12月31日内的,可以正常使用到有效期结束。有效期超过2015年12月31日的,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住证受理点换领居住证。201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暂住证一律作废。

扩展资料:

未成年,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特殊人群办理方法: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2、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

参考资料:南京市人民政府-《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解读

淮安市公安局-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回答3: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规定,南京市从2015年6月15日流动人口全面启用居住证,同时停止办理暂住证。

一、申请办理:

1、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3、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二、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审批: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四、证件发放: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用人单位等,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等工作。

扩展资料:

未成年,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特殊人群办理方法: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2、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解读;

淮安市公安局: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南京居住证办理流程

回答4:

南京暂住证已陆续被居住证代替,南京市人民政府在积极探索和推广居住证的应用。

居住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扩展资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

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

申请人、代办人及委托人、受委托人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参考资料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回答5: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扩展资料:

中国告别暂住证时代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新规改革,公民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不再使用暂住证。

与暂住证仅有一字之差,居住证却更多着眼于持有者的权利,而非社会治安管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

为此,户籍制度改革进程近年来推进速度加快。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居住证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住证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