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合并(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持股比例在50%以上;
(2)初始投资投资成本为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3)采用成本法核算;
(4)付出对价的账面价值与初始入账价值的差额倒挤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5)初始入账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相同,为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持股比例在50%以上;
(2)初始投资投资成本为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
(3)采用成本法核算;
(4)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两者间需要调整的差额;
(5)初始入账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相同,为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
二、非企业合并(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
1.持股比例在20%以下:
(1)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2)采用金融资产核算;
(3)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两者间需要调整的差额;
(4)初始入账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相同,为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
2.持股比例在20%至50%之间:
(1)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2)采用权益法核算;
(3)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作为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初始入账价值为经过上述(3)调整后的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入账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以合并成本为投资入账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成本,应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和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