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实现了“多证合一”,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年报情况。2014年后,工商部门已不再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的印章。
2014年实施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扩展资料
工商机关在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检查中,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企业在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一)公司所需证明材料:
1、网上年检预审通过通知书;
2、公司年检报告书(预审通过后从网上下载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印章);
3、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相关许可证(副本)、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部分公司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如有设立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个人形式非公司企业法人所需证明材料:
1、网上年检预审通过通知书(预审通过后从网上下载打印);
2、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预审通过后从网上下载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印章);
3、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相关许可证(副本)、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本单位印章);
7、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各种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印章,经办人标注“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扩展资料:
《公司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公司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公司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限前未参加年检的公司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年检
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打印相关证明。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