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30日内,材料不齐的
从收齐材料开始计算,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伤残等级鉴定,对于鉴定机构来说,应该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以后完成并出具鉴定意见,如果是疑难案件的,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一份鉴定,自受理开始,最长应当在6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鉴定意见。
上述所说的期限,如果是鉴定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需要做相关检查的,补充材料以及做检查的期限要扣除。另外,如果涉及颅脑损伤的,则可以进行法医精神病方面的鉴定,法医精神病方面的鉴定时间,也不计入鉴定时效。
至于法院方面是否及时委托,那就要各方与法院沟通确定委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