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按你提问中的字面上回答:“抢生二胎”的行为,不属于“全面二孩”的范畴内。“全面二孩”,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个政策。而你所说的“抢生二胎”,那应该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当时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行为。如果这个“抢生”的“二胎”是在2016年元旦后出世的,那么,也就无所谓是抢生不抢生了,而应该界定为合法的生育行为。这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应该是明确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对生育政策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