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食品质量检验能力,其中包括食品标准中规定的全部出厂检验指标,这类检验称为“出厂检验”,有全部感观指标、基本的理化指标和细菌总数等微生物指标。不具备基本的质量检验能力者,企业不得生产,且无法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果贵厂已经在生产了,那么贵厂就已经具有了基本的食品微生物检验能力。
如果要对食品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质量指标进行检验,这类检验称为“型式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不具备此能力,只要定期将样品送到有国家认定具备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就可以了。这类单位或机构包括当地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有资格的其他单位或机构。具体可向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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