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垦10年的荒地用做了鱼塘当时开垦荒地的时候村委会死活也不给出示任何手续和承包合同碰到征地有补偿吗

2024-12-20 19: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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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一定有,因为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也就是村委会所有,这是我国最基本的土地制度。虽然你开垦荒地已经十多年,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会改变。国家征用农村土地,给与相应的补偿共分三部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一般情况下,第一、三项归个人,第二项归集体所有。如果是合法承包政府一般规定,给个人的补偿一般不低于总额的50%。按照您的情况,最好的情况也就是土地补偿归集体,安置补助、鱼塘补偿归你所有,但这前提是村委会同意,这就要看村委会为什么不愿意给你办手续和承包合同。

回答2:

  鱼塘的实际经营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征地中的其他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你方作为村集体的一员,依法与其他村集体成员一起共同享有。法律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村集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你方),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征地补偿包括三大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开垦10年的荒地,其所有权仍然是集体的;

  二、擅自挖掘荒地作鱼塘,这本身是违法行为;

       从法律上讲,违法行为不受保护。即使签订承包合同也应当是公开招标,或友好协商,或全体村民大会讨论后决定,擅自挖塘,然后强迫村集体签订合同,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相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如果依法上交村集体承包费,村集体也接受的,视同村集体对承包鱼塘的默认。因为没有书面合同,依法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村集体可以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后,解除合同。如果因此造成一定损失的,村集体可以适当补偿。

  1、《合同法》第215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回答3: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