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这是编制财务报告程序和质量最基本的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①数字真实。财务报告应当与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一致。要求一切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实际,每一项会计记录都要有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的计量、记录和确认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编制财务报告,必须以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任何弄虚作假隐瞒财务状况的行为,都是编制财务报告所不能允许的。
②计算准确。在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真实可靠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表内各项目之间、报表与报表之间相互衔接,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严禁任何人用任何方式篡改财务报告数字。
③内容完整。财务报告各项目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编制,要能满足各方面对财务信息的需要;不能任意改变报表项目的内容,增列或减并报表项目,更不能漏报或谎报。
④说明清楚。财务报告所附的财务状况说明书,必须准确、简明、清晰地说明各个重要会计事项,如会计方法的变动及其影响、有关表内的综合项目(货币资金、存货等)构成情况说明,等等。通过说明,使财务报告使用者增强对财务报告的理解和掌握。
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在编制财务报告环节有意违纪或技术性差错造成的,为了从源头根治财务报告失真的问题,《规范》规定:“单位领导人对报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既可以促使单位领导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规,根除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的不法行为;又能够促使单位领导人严格把关,要求财会人员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使财务报告的质量从根本上得到保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会计法》和《规范》都规定,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等签章。对此规定,切不可理解为仅是简单的工作程序,而是为了明确责任,表明单位有关领导已经认真审阅了报表的内容,并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领导人不认真审阅会计报表内容,随便签章了事;有的甚至将个人印章放在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代替其在会计报表上签章。这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表现,也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