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确实生活困难,当事人可申请司法援助,向法院提交缓交或者减免诉讼法的申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仍然不还钱,可以申请法院的执行庭强制执行判决,从对方的账户中划钱,如果对方的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欠款,还可以变卖对方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