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证据,公安机关也无权抓人。
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证据裁判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依据证据,无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得认定。
第二条[客观全面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客观、全面地收集、移送、审查判断所有证据,包括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和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第三条[法定程序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收集、移送、审查判断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保障人权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必须遵循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原则。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收集或提取证据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局也要有证据的,没证据不能平白无辜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