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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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经调查认定属实的无证行医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
第十九条 对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证行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公告栏、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也可以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网站登载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无证行医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在下列期限内提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无证行医查处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依法查处的同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无证行医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的;
(二)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四)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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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黑医呗。一般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出了事情,怕你跑路
处罚,严重情节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