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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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 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档案室(库),并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物证技术室(库)。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群死群伤和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与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
你好,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