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可以单方改孩子姓名吗?

2024-12-14 16: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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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案情:叶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经双方与家人协商取名为“叶小强”。后叶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王某为该男孩向派出所申请补报户籍登记,将其姓名登记为“王小强”。叶某得知上述情况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王某擅自将婚生子“叶小强”的名字改为“王小强”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将孩子的名字改为“叶小强”。经查,该姓名作为孩子的正式姓名已使用两年多的时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而夫妻离婚后,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但处理这类纠纷时不能片面只考虑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和亲权的平等行使,而更应当把握的首要原则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王某改孩子姓名已使用两年多的时间,已为孩子及其周围亲戚朋友和同学所接受和习惯,再变更现使用的姓名对孩子的心理成长和目前相对稳定的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 唐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