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 及时转让也只能转让给农民 出农民以外都不受法律保护的 打官司肯定赢的 你可以借鉴一下北京 画家村的案例 要求收回房屋
北京宋庄画家村农宅交易案终审宣判
宅基地流转
困境未破
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
张小梅
北京报道
北京宋庄艺术家与农民的宅基地房系列纠纷第一例案件尘埃落定。
12
月
17
日,惟一一例进入审判程序的李玉兰案二审终审判决,法庭裁定画
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裁定李玉兰于判决生效
90
日
内腾出住房。
同时,
法庭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农民马海涛反悔,
画家李
玉兰可另行要求赔偿。
这是北京著名的国际艺术区宋庄画家村系列农房买卖案中一例,其他
13
起
诉讼也已进入司法程序,
而当地至少有
200
多名来自全国甚至国外的艺术家在这
里购买了农民房屋安家,
进行创作。
随着宋庄艺术区声名日盛,
当地的房价同步
飙升,一些早先出售农房的农民和购买农宅的画家的纠纷层出不穷。
剥离国际画家村的艺术光环,
近些年,
以宅基地为核心的农房和集体产权住
房(“小产权”)交易从未停止,而因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屡见不鲜。尽管政
府三令五申严禁宅基地交易,
但如何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
解决城
市化日益紧迫的土地需求,
不仅仅是土地节约利用的问题,
更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法院判决
在李玉兰案中,
原告马海涛原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
李玉兰为
城市居民,
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
2002
年
7
月
1
日,
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
《买
卖房协议书》
,
李玉兰以
4.5
万元的价格购得诉争房屋及院落,
买后花费十几万
元进行整修和布置。
同时,
李玉兰拿到了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
但因宅基
地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只是在变更栏注明,“房屋出售给李玉兰使用”。
2006
年年底,马海涛要求原价收回住房,遭到李玉兰拒绝。
2006
年
2
月,
马海涛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撤销合同、收回房子。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一审认为,
李玉兰系城市居民,
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住房,
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判决李玉兰将诉争房屋及院落腾
退给马海涛,
原房主按照评估价给李玉兰
9.3 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得通州宋庄村民马海涛的房屋及院落,双方还签订了《买卖房协议书》,但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玉兰名下。
2006年年底,通州宋庄将面临地铁工程的前期拆迁,巨额的拆迁补偿款让当地农民不惜违约讨房,而在此买房的画家已近200人。马海涛起诉李玉兰,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子。马称,他收回房子不为钱,是为了守法。
2007年7月10日,通州法院宋庄法庭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9万余元房屋补偿,李玉兰腾退房屋。
2007年12月,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但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
2008年1月3日,李玉兰起诉马海涛,要求对方赔偿房屋现值和当初价格的差价48万元。
2008年10月20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马海涛赔偿李玉兰18万余元。
别管什么未成年人了 那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他不是农民 只要不是农民什么合同啊协议都是白搭的
合同无效,交易无效。
1、虽然根据《合同法》,合同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且没有无效合同的几个条件,根据本合同第8)条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签契约”之日起生效。但是!但是,你们没有合同标的物(也就是这个房产)的处置权,所以这份合同最终还是无效的!
2、根据《物权法》,房屋是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不能单独处置。也就是说不能把房屋和土地分开来卖。
3、根据《土地管理法》:
(1)所谓“乡产权房”即为小产权房,即你们只有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产权属于集体所有;
(2)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出售给非农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就是说,即使是以村集体为签约方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合同也是无效的。
4、不动产权利是有期限的,即便是你们违规操作把房子卖了,以后期限界满或国家一声令下,收回就收回,买家得不到任何法律救济。
5、如果你们想处理该房产:
(1)可以跟别的集体所有的房地产进行等价交换,只要使用权在农村户口间流转就没问题;
(2)可以采取租赁的形式,把房子租给城镇户口居民,但是根据《合同法》,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
6、另说个与本事件关联度不高的事,未成年人单独签署的此类合同效力待定(待监护人确认后生效),与父母共同签署时,表达的是父母的意愿。
是生效的,无法否决。未成人须由监护人,而其监护人就是父母,也签字了,无论是不是代表未成年人,反正父母签字就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