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因此,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需要也不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是法律明确的转让人的义务,转让人在达成转让协议前必须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并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时出具双方转让协议、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已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等的书面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