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第三人,被告是被告,哪怕是有独三也和被告地位不同。身份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应该列为被告而没有,是程序错误。否则没有错误。这个不存在必须释明的。只有当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而当事人是按有效主张的,法官才有义务释明,释明的目的是给原告机会变更诉请,如果原告拒不变更,则判决驳回
你说的太笼统了 得看是什么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