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一审的时候没有将第三人列为被告,法官没有释明的话,可否作为程序错误?

2025-03-09 1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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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三人是第三人,被告是被告,哪怕是有独三也和被告地位不同。身份是法律规定的。
如果应该列为被告而没有,是程序错误。否则没有错误。这个不存在必须释明的。
只有当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而当事人是按有效主张的,法官才有义务释明,释明的目的是给原告机会变更诉请,如果原告拒不变更,则判决驳回

回答2:

你说的太笼统了 得看是什么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