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本人在京居住地社保所办理报销即可。
依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在外省市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医。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应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到本人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以上人员在本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到本人在京居住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扩展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
2、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