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3、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4、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8、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9、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级职业病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确诊患上职业病,可以享受以下职业病待遇: 劳动者应该在拿到职业病诊断书后的30天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部门提供以下3项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有资质医院做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拿到工伤认定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享受以下11项职业病待遇: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康复费; (4)残疾用具费; (5)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6)生活护理补助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伤残津贴; (9)死亡补助金; (10)丧葬补助金; (11)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