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怀孕,自己做主流产,是不违法的。
要不要孩子,矛盾多多
一般来说,婚姻是爱情的结晶,孩子是婚姻的结晶,夫妻双方都想要孩子,在要第一胎的问题上,夫妻的通常立场是一致的。
但要不要第二胎,什么时候要,夫妻双方的立场往往不一定一致。
即使是要第一胎,也有什么时候要的问题。女方为了工作,往往想晚要一些,男方则希望早点当爸爸,让自己爸妈早点享受天伦之乐。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围绕生育权就会产生矛盾,发生冲突。
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对方不同意生育;
二、丈夫没有跟妻子商量,没有经过妻子同意,采取了强迫、隐瞒、欺诈等手段导致女方不情愿、或者不知情怀孕;
三、女方因种种原因瞒着自己的丈夫,到医院用药物或者手术引产。
一旦妻子流产,丈夫一定是忍无可忍,夫妻就会爆发更激烈冲突,伤害夫妻感情。甚至男方还会提出离婚诉讼,以妻子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了自己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并且还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不要孩子谁说了算?
站在丈夫的角度上说,妻子跟我结婚就是为了生儿育女的,妻子不能拒绝生孩子,这也是人之常情。
站在妻子的角度上说,丈夫要孩子也要尊重妻子的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即个人意愿。
以上是从“情”的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
但是中国是个法制国家,法大于“情”。对此,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般来说,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因此,立法者在生育权方面更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生育权相关法律依据
生育权的规定: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要不要孩子,什么时候要,不能看一方的意愿,因为它是靠夫妻双方共同完成的。因此,当丈夫或者妻子想要孩子的时候,必须要坐下好好协商,统一立场之后,才能实现自己的意愿。
换句话说,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要下一胎。
妻子擅自流产违法吗?
首先,在中国是没有立法禁止堕胎的,堕胎是不违法的。
其次,妻子是有权利不要孩子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妻子自己去流产是不违法的。
总之,只要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要孩子是件高兴的事,夫妻双方一定要事先好好商量,不能违背一方意愿,弄得乌烟瘴气、两败俱伤,影响夫妻感情,把喜剧搞成悲剧。
二胎时代,几家欢喜几家愁。对于那些夫妇都十分渴望孩子的家庭,能再次孕育新生命,那是一件幸福感爆棚的喜事。可是对于这样的家庭:夫妇俩一个急切想要孩子,一个却不想要孩子,那家庭矛盾的爆发就是迟早的事了。
吴女士和刘先生就是这样的矛盾夫妻。两人2010年经相亲认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结婚了。因为家庭困难,刘先生不得不长期背井离乡,在外打工,留下吴女士一个人在家带孩子。因为聚少离多,两人的感情基础薄弱,不见面还有些想念,一见面就经常“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可尽管婚姻不是很如意,眼看着身边人纷纷当起二胎爸妈,刘先生也十分心动。他满怀欣喜地和妻子商量,妻子一开始有些犹豫,后面也同意。经过一段时间的备孕,去年底吴女士终于怀上了。
可是,怀孕给吴女士带来的喜悦并没有持续太久。先是孕吐就将吴女士折磨得痛苦不已,而后一人大着肚子,又带着大宝的力不从心,真心让她觉得崩溃。更让她寒心的是,每次自己快支撑不住了,打电话给丈夫寻求安慰,丈夫都没有哪怕一点点暖心。要么没说两句就挂断电话,要么就嫌弃她啰嗦。
几次三番下来,吴女士就有些hold不住了,缺乏家庭温暖和鼓励的她,想要拿掉这个孩子。这念头一起来,就似乎很难消失。于是,在这个月中旬,在一次和丈夫吵架之后,吴女士自己到医院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
可几天后,得知妻子自行流产的刘先生爆炸了!他对妻子的擅作主张气愤不已,准备以“刘女士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与吴女士离婚,并要求吴女士因擅自堕胎行为赔偿损失费。
真是一个悲剧!看到这,相信你一定和小编一样,对这样的家庭悲剧而深深叹息。建立在感情不牢固基础上的怀孕,不仅扼杀了一个新生命,而且扼杀了一个家庭。那么,问题来了,拒绝生育二胎,擅自到医院实施流产手术的刘女士,到底有没有犯法?
专业律师告诉我们:女方对是否生育有独立的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因此,吴女士未经其丈夫刘先生的同意擅自终止妊娠,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陈先生生育权的侵犯。
是不是涨姿势了?!很多人可能没想到,我大中华的法律对女性的保护还是考虑得很周到的。而这,其实也是正确得不能再正确的!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的确应该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生孩子对女性来说意义重大,意味着责任的承担和抚养的义务。如若女性不能担起责任,或对生孩子忧心忡忡,那么硬生生将孩子生下,未尝就是一个对的选择。
诚然,小编并不是鼓励大家去流产,而是真诚地希望大家:深思熟虑后再去怀孕。毕竟,生命神圣而宝贵,对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尊重生命就是尊重自己!
这并不犯法,毕竟孩子生不生是女性个人的选择,但是如果孩子没有问题,正规医院是不会给流产的,现在正规医院是付不起这个责任的
生育权这个是女性独有的权力,你的妻子不愿意生二胎,这个是取决于她自己的意愿,不属于违法行为。希望你能好好照顾你的妻子。
这种情况肯定不是违法,自己愿意做的事情,怎么能够是违法的,只要是自己同意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