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入境申报办法规定,出境游客从境外带回的物品设5000元人民币的限额,超出部分海关将予以征税。其中,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的税率为10%。
对于游客携带物品价值的认定,海关规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物品价值并不是指购物价格,而要根据海关总署在2002年2月9日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来确认。根据规定,入境游客行李物品分为3类征税:第一类的税率为10%,主要包括书报,金、银、珠宝及其制品,食品、补品、药品等;第二类的税率为20%,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品,照相机、数码相机、摄像机、其他电器用具,手表、钟表及其配件,化妆品等;第三类的税率为50%,包括烟和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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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往来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199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同时废止。
是2005年施行的,现在应该还没有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