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因房屋等发生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归责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方法和义务主体等问题是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下面整理了一些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
观点一,因房屋等发生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应该适用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行为人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周某作为实际经营快餐店的店主,由于其厨师操作不当所造成的火灾,理应由其来承担责任。而朱某作为转租人若要其承担责任,原告就应举证证明朱某确实存在过错,否则,朱某无需承担相应责任。而损害赔偿的数额,既然有鉴定结论,就应以鉴定结论为准。
观点二,主张此类火灾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火灾案件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若要原告来一一举证相关责任者均存在过错,明显对原告是不公平,只要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和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就可以确定相应的赔偿义务主体。所以本案中的朱某作为转租人,同时又将自己的营业执照借给周某使用,使得朱某也应作为赔偿义务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赔偿数额应该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同时也应参考当事人的其他意见,来综合确定。
观点三,认为火灾事故责任不是单一的责任形式。虽然发生的事故原因都是火灾所引起的,但是,由于发生火灾的场合不同,引起火灾的行为人的属性不同,因而有些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有些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所以应针对不同案情的实际情况,来分别确定此类案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本案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就赔偿数额而言,除了依据鉴定结论外,应结合火灾现场残留物、未烧毁物品残值等材料综合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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