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哪些情形下,可以先予执行

2025-03-19 07: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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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在确定义务人可能会承担一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临时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还规定,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