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74条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应将上述损耗电量按各类用电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