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了如下的法律责任:(一)支付双倍工资;(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三)不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将面临赔偿损失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