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公安局户籍管理有关规定:
原为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因自然灾害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外)孙子女等返回我市居住生活10年以上,村、乡(镇)两级政府同意接收落户,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随迁人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且失去返回户口地居住生活条件的,可以申请倒流返回我市落户。
毕业已超过2年的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大专学历以上毕业生(含肄业、结业),户口已由毕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出落户的,不满35周岁,父母及家庭生活基础在津,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申请在我市落户。
毕业已超过2年的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大专学历以上毕业生(含肄业、结业),户口仍在毕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未迁出落户的,父母及家庭生活基础在津,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申请在我市落户。
原为我市户籍,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支援三线建设、四年保留户口、垦荒、遣送回原籍等历史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返津知青等人员),已返回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具有本人或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之子女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对返津知青等人员子女与外省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或离婚、丧偶的,已返回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具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