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之前独生子女费是按照夫妻各自单位各分摊发放50%的话,那么离婚后,双方仍然各自在单位上领取.若当时核准时,是以其中一方的单位全部分摊发放的话(因为是属于国家福利,财政拨款,为了手续上的重复,因此这种情况其实也很多),则需要在离婚后重新分割为各单位发放50%.不过几块钱的权益,我觉得似乎没必要这么计较.别的不说,看孩子面上,即使以后涨到100,200,又如何呢?为了孩子,就把它给孩子抚养方吧.这个双方可以自己协商解决,在离婚财产协议上写明,即使要分得汤清水利,也可以在协议上写,省得重新办手续.
若离婚后,再婚,并因为再婚对象婚前无子女,而与再婚对象生育子女,则独生子女费停发.假如无再婚现象,则独生子女费发放到子女年满18周岁后停发.
若双方均无工作,则由所居住的镇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发放条件和停发条件不变.
PS:你说的具体情况,男方的独生子女费在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领取,女方仍在单位领取.如果之前就是由各自的单位独立核发,则现在男方需向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提供离职、独生子女证明等相关材料,办一个转移手续.具体情况,要向人事、民政或计生部门咨询.
如果你说的是14的,我们这以前按5-20的值,统一取中间值发,也就是10块,不管婚姻状况,离婚的也是10,本来是双方单位发的,但因为有个波动,所以,才出现这个状况,如果你单位本来发的是顶额,又十分较真,最多也只能砍半,不能再少,一般不会去动这个。这笔钱不多也只能发到14,不是大事,
如果你说的事退休的,这个本来就是按人发的
按离婚判决时孩子由谁抚养的一方领取为好。如离婚后双方均未再生小孩的话。那双方都可领吧!一方再生了孩子,即算是抚养方,也不能领啊!
这个还真不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