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参见以下意见:
" 枪支 " 认定标准是否科学?
如果按照法条,这个判决并不离谱。1996 年修订的《枪支管理法》,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法》第 128 条则明确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按照 2001 年出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 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即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赵春华有 6 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从此来看,早已超过了定罪门槛。
此外,司法解释确定的 " 情节严重 " 标准是 "5 支以上 ",而赵春华非法持有的 " 枪支 " 是 6 支,如果不是考虑 " 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 ",或许具体量刑还不止这些。
当然,这些都是 " 标准答案 "。
问题是,这个大妈拥有的 " 枪支 ",究竟有多大杀伤力?关于非法枪支的标准和定义是什么?
在《枪支管理法》第 46 条中,将 " 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 " 作为枪支的本质特征。但根据公安部于 2007 年 10 月 29 日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 年 12 月 7 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一个量化后的数据,固然会在认定上更加精准,但这个标准能不能达到上位法确定的 " 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 ",在现实中还有不少质疑。
根据 2008 年第 2 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刊登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的结论,指出 16 焦耳 / 平方厘米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枪口比动能在 1.8 焦耳 / 平方厘米左右,要低于上面的数值。
此外,赵春华是否真的 " 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 "?这涉及到主观恶性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调研论证,回应公众关注,彰显法律的人本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