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2025-01-01 17: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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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回答2:

回答3: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们并不陌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视同销售”概念,但对于增值税碰到一些特殊的情况,大家还是无法判断是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那会计求师就来科普一下!

回答4:

增值税是流转税,流转中发生了产品增值,就要缴纳增值税
不存在双重征收的问题,增值税只是对增值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征收,并且进项税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