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其最为重要的内容是规定两项强制退市制度: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及欺诈发行。此次修改对《退市意见》进行了进一步扩展和细化。
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在这里,新增了对危害各类安全的公司应强制退市的内容。
同时此次修改的内容还有,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