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规定: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由以上规定可见,村委会成员如果多次选举仍不足三人,应该重新讨论酝酿候选人进行选举;如果村委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可以不再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