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不包括女婿、儿媳,即法律没有规定女婿对岳父负有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
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一、经济上供养
经济上供养是赡养的基本要求。家庭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低微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所需,即支付必要的赡养费。实践中,大体有三种确定赡养费数额的办法:一是以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依据。这种方法并非一成不变,但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可以使被赡养人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平;二是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依据。这种方法能够使被赡养人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但也可能超出赡养义务人的实际能力,使之无法承担;三是以赡养义务人的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依据。这种方法可以使被赡养人与赡养义务人的生活水平大体相当,是合情合理的。赡养费主要采取按月、按季、按年度给付的方法,可以给付现金,也可以给付口粮、烧柴、被褥等生活实用物品。
(二)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地、林木和牲畜等,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予以照管。在这里,赡养人实际上对老年人履行的是劳务扶助的赡养。如有多个赡养人,老年人可要求各义务人轮流对其尽劳务扶助的义务;在特殊情况下,老年人可以雇佣他人耕种和照管,雇佣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赡养人承担或由各赡养人分担。赡养人对老年人履行劳务扶助义务而产生的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二、生活上照料
生活上照料,就是照顾、料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在生活照料方面,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老年人大多依靠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照料被赡养人的生活列为赡养的一项重要内容。日常的生活照料是多方面的,从帮助购买生活必需品到烧菜做饭、穿换洗衣服、打扫收拾房间、倒茶端水喂饭、帮助洗漱、大小便等等,凡是老年人生活和活动需别人帮助或扶持的,赡养人都要尽心尽力去做。另外,对患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负责给予治疗、照顾。
三、精神上慰藉
精神上慰藉,是指赡养人从精神上关心、安慰老年人,使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得到满足,保证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所以将精神慰藉增列为赡养的基本内容之一,主要是考虑到老年人在离开工作和劳动岗位之后,或者由于老年丧偶,短时间难以适应,如果自我调节不当,很容易产生失落感、孤独感和悲观厌世心理,这时尤其需要赡养人和家庭成员给予老年人更多的亲情安慰,帮助他们摆脱痛苦,安度晚年。精神上的体贴和关心是多方面的,如提供送医送药的劳务、关心生活起居、保障与第三代相处的权利等等。这当中,最重要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理解、关心、体谅,共同创造团结、融洽、和谐的良好家庭氛围。
四、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是指老年人在逐渐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又体弱多病的情况下,有许多方面的需要是同一般人不同的,而不同的老年人又有不同的需要。总之,凡是老年人需要的,赡养人就应当尽量照顾和予以满足,只有这样,老年人才能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