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可以对其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1、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禅缺凳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第五条 人民法院贺旅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暂时中止执行,也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即你自己要随时留意对方财产的变化,一旦有了线索后,要立即跟法扮脊院沟通,随时恢复执行。
只能积极查找其财产线索,然后申请法院执行。应当限制其进行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