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签,各分包单位的合同不走总包,自己备案,自己办施工许可证,但是很麻烦,没一两个月搞不下来;
备案走总包就是方便省事,就是以总包名义发包出去的,不需要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但要知道,这样总包有风险,如果其他分包单位再现场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总包是逃不掉的,换了谁都不愿意,所以签订三方协议,目的是为了规避总包的一些责任
1、根据法定要求,总承包单位都对施工安全、质量等负有主要责任的,所以为了对中下层服务单位有一定的约束,就形成了协议/合同这一种书面文件。
2、总包对应的便是分包了,意义有着买卖方、委托与被委托、甲方和乙方等类似的合法关系,只是通过书面形式、并备案到当地建设部门,才能使得项目施工正常开展!这是首要条件。
3、日后发生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刑事纠纷的时候,总包或者分包单位将会找不到对应的追诉人、起诉人了,因为公检法是根据合同或协议、有依有据、依法办事的。
总包单位,看性质有分为总承包管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如果是总承包管理单位,他只需要负责资金和总体上层管理,而不需要相应施工专业资质的。而下层管辖/服务单位有——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咨询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安装施工单位等。可能还有最下层的劳务公司。
换句话说,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那他就需要负责施工总包的责任,负责施工项目的计划、合同、质量、安全、技术等等的输出,那么他就必不可少的需要有施工总承包方面的资质(例如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总承包&&级)。
根据法定要求,总承包单位都对施工安全、质量等负有主要责任的!所以为了对中下层服务单位有一定的约束,就形成了协议/合同这一种书面文件。而总包对应的便是分包了,意义有着买卖方、委托与被委托、甲方和乙方等类似的合法关系,只是通过书面形式、并备案到当地建设部门,才能使得项目施工正常开展!这是首要条件。
否则,日后发生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刑事纠纷的时候,总包或者分包单位将会找不到对应的追诉人、起诉人了,因为公检法是根据合同或协议、有依有据、依法办事的!
但难免有些黑白合同、私下分包、口头协议等类似的违法行为。只是提醒下,有理走遍天下也不怕,自己在注意保护自我的同时,也要预防可能被别人伤害的可能,减少自己的失误和漏洞。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如有帮助,请予赞成!谢谢,祝安好、顺利:)